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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土壤研究所劳动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科宁壤字〔2019〕51号

为加强劳动安全和技术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成立劳动技术安全小组,日常工作由所园区建设与后勤保障办公室和所工会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条  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列入技术安全管理范围;科研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违章操作发生事故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放射性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持证上岗、操作管理;如有放射源,要向公安、环保部门报备,并按规范严格管理。

第四条  计算机使用、计算机网络应按照保密制度操作,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防杀毒软件,对计算机病毒采取有效措施。单位科研人员在外出期间所使用笔记本电脑注意安全,防止被盗丢失。

第五条  实验室所使用危险化学品需严格按照实验操作程序进行;非正常操作造成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科研人员严格按要求保管各类有危险化学品;放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人员劳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驾驶员必须具备有效驾驶执照 ,按交通法规行车。非专职驾驶员不得动用所内公车,否则造成后果由部门责任人和当事人负责。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行车、车辆保养维修以及油耗等台账。

第七条  电梯使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运行操作,电梯每年必须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建立维修保养台账备案,电梯不准带病运行。

第八条  电工必须持电工资质证书上岗,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凡涉及到办公实验等水电改造、维修,必须将水电改造线路图报园区办备案,所水电班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各类基建工程所使用的施工人员一律由施工单位与研究所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检查施工安全及劳动保护措施落实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由施工方责任。

本规定由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研究单元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部门、研究室(组)的各项安全工作,指定各场所安全责任人,及时逐级签订安全与保密责任书、承诺书。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必要的管理制度和规程,定期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提醒和宣传教育,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做到全员覆盖。

(三)根据科研领域特点,针对涉及危险物品的风险特征设计科研生产操作规程,组织开展覆盖部门、研究室(组)全员的教育培训,对操作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实验场所工作;对一般性进入人员,必须落实安全提示并提供防护条件。

(四)开展日常安全自查,包括设备设施运行、器材物资和危险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各项操作规程执行等,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

(五)发生案件、事件、事故,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负责保护现场,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营造和谐稳定的科研生产氛围,调解和疏导内部矛盾与纠纷,化解消除不安定因素。

(七)落实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要求,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遵守各项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从安全工作管理。

(二)及时签订南京土壤所安全与保密承诺书。

(三)熟悉本岗位安全管理规定,遵守操作规程,掌握自防自救方法。

(四)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主动报告安全隐患,主动提出整改建议,自觉抵制和制止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