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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土壤研究所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科宁壤字〔2019〕48号

为加强我所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范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工作,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附件清单中的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清单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更新(清单在所内网可查http://www.issas.ac.cn/电子政务/园区办)。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由财务资产处器材部门统一采购和发放,各课题组若未经批准私自采购将不予报销,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各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应提前向财务资产处器材部门提出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一般危险化学品应提前1-2天;剧毒物品及易制毒物品的采购因根据公安部门相关规定要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应至少提前一星期提出申请。器材部门在接到课题组采购申请后,应及时采购和发放课题组所需的危险化学品。(联系电话86881536)

第四条  财务资产处器材部门应指定专人采购危险化学品。选择的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且要求供货质量合格,供货价格公道。各课题组有权对器材部门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若有供货质量更好、价格更加低廉的供应商的信息应及时向器材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条  财务资产处器材部门确定专人发放危险化学品。各课题组应根据实验工作的短期实际需要,按需领用危险化学品。各课题组在实验室内不得存放过量危险化学品(每品种一瓶)。器材部门应做好全所危险化学品购置、领用台帐,各课题组应做好本部门危险化学品领用、使用台帐。安全保卫部门、器材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定期核对台帐。

第六条  剧毒物品和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领用、保管、使用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应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双把锁、双人运输。器材部门应建立剧毒药品出入库明细帐,内容包括:剧毒物品名称、入库日期、入库数量、出库数量、出库日期、库存数量、每次领取人签名等信息。

第七条  各课题组领用剧毒物品和易制毒、易制爆物品,领用人必须是本所职工及在我所注册的研究生,领用申请须事先经过课题组长批准签字,报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双人同时到器材仓库领取。领用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的两个人,对剧毒物品和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安全负有同等责任。如不按照上述规定,器材部门有权拒发。

第八条  领用剧毒物品及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做到一次用多少领多少;剧毒物品必须在危险品仓库内分装,当日领料当日消耗;一般情况下实验室不得隔日保存剧毒物品。剧毒药品领用、使用、退库的整个过程,必须是两个人同时进行,以起到保证及监督作用。

第九条  原则上禁止将剧毒物品和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带到所外使用,并严格禁止将剧毒物品和易制毒、易制爆物品转交给外单位和非本所人员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要将上述物品带到所外使用,必须由课题组长事先提出申请,由安全保卫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带出所外,并按剧毒有害物品运输办法执行;使用后提交使用情况说明,报所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对违反使用规范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使用人、课题组长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需按要求分类存放于不同容器,送至安全保卫部门(联系电话86881110)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安全保卫部门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弃物的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全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危废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人员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在全所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处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所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