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结合我所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长为我所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与公安消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二条 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所消防安全工作,园区建设与后勤保障办公室为消防安全责任部门。
第三条 各研究室、站和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防火第一责任人,课题组长为本研究团队(或课题组)防火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所内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该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并组织对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和正确报警,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在处理火灾事故中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五条 科研工作区的防火通道、走廊要保持畅通,各类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要定时维修保养,保持其完好性。
第六条 加强用电管理,防止发生火险、火灾事故。不准在办公室、实验室内私拉乱接电源;不得使用明火电炉;严禁在办公室、实验室、宿舍内使用“热得快”和电炉烧开水、热饭菜;下班后注意关闭不用的电器设备。
第七条 正确使用烘箱和高温电炉。根据需要设定温度,为了防止烘箱温度控制器失灵,严禁在烘箱内烘烤塑料筐等易燃制品,烘植物标本严禁过夜或长时间无人看管,同时不要将植物标本塞满箱体,以防引起自燃;一旦烘箱发生火险,首先要断电源,其次清除烘箱附近的可燃物,注意千万不能打开烘箱,应该采取隔离氧气进入措施后,再进行灭火处理。
第八条 研究所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各室、站、部门的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接受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新进所人员必须接受所级和室组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消防灭火演练,熟悉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则和安全知识,熟悉单位内部的消防通道和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能够扑救初起的火险,一旦发现重大火情要及时准确报警,协助消防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研究所禁烟区域内严禁吸烟,办公室吸烟要注意安全,不要随便乱丢烟头,以防引起火灾。
本条例由所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